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莽,王超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京0108民初31533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超: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莽与被告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31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王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莽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逾期利息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李莽已预交),由王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李莽已预交),由王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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