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闫志勇,赵乐乐,屈利利,张兴武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闫志勇,赵乐乐,屈利利:本院受理张兴武与屈利利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十三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