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建忠,杨雪玲,郑伟民,尤杨杨,张新松,王浩,潘学深,要静波,刘安民,王显东,张娟,费艳华,张德法,马文敏,熊焰,田晓勇,梁毅,杨伟,冯燕林,吴绍兵,李雪峰,邢艳红,季春霞,潘焕新,杨岩,杨忠,田洪超,常延沛,王晓磊,李安甲,乔伟伟,任德增,柴素华,姚志霞,高巧红,王成华,蔡金表,那志军,唐康林,王春风,李洪惠,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京0107民初11182-11231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郑伟民、尤杨杨、张新松、王浩、潘学深、要静波、刘安民、王显东、张娟、费艳华、张德法、马文敏、熊焰、田晓勇、梁毅、杨伟、冯燕林、吴绍兵、李雪峰、、邢艳红、季春霞、潘焕新、杨岩、杨忠、田洪超、常延沛、王晓磊、李安甲、乔伟伟、任德增、柴素华、姚志霞、高巧红、王成华、蔡金表、那志军、唐康林、王春风、李洪惠、王建忠、杨雪玲:本院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与郑伟民等信用卡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7民初11182-11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伟民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信用卡欠款并给付利息、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算,每年偿还利息、违约金、费用的上限为欠款本金的24%)。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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