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姜宏,庞京钢, 北京京宝世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保路驰宏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京0114民初3963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内容
姜宏,北京京宝世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保路驰宏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对庞京钢与姜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一、北京京宝世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庞京钢借款1000万元;二、北京京宝世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庞京钢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计算);三、北京京宝世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庞京钢律师费10万元;四、姜宏就本判决第一至三项确定的北京京宝世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庞京钢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北京保路驰宏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至三项确定的北京京宝世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庞京钢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北京京宝世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六、驳回庞京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北京京宝世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姜宏、北京保路驰宏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800元(庞京钢已预交),由庞京钢负担2400元(已交纳),由北京京宝世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姜宏、北京保路驰宏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82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北京京宝世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姜宏、北京保路驰宏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14民初39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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