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姻红,赵晓芳,陈晓东, 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标建设集团天津市中标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集团总包建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京0102民初26763号,津(2018)宝坻区不动产证明第4004143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姻红:本院受理赵晓芳等与陈姻红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京0102民初26763号】,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陈姻红、陈晓东支付就二原告与各个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主张和实现债权的二审律师费20万元;2.判令二原告就本案20万元律师费对中标建设集团天津市中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登记证明编号为津(2018)宝坻区不动产证明第4004143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中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标集团总包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2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区第2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