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余敏, 北京橘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余敏: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橘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余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上午9时0 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南磨房法庭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