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陆田金,闫大虎,邹荣亮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陆田金,闫大虎:本院受理邹荣亮与闫大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修车费6170元,交通费271.71元;2、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4-4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