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冬青,李光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冬青:本院受理李光与王冬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长阳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