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焦刚,焦俊,苑韶华, 昊华海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焦刚、焦俊、苑韶华:本院受理昊华海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四层十四法庭(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甲2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