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大力公司,周琪,李玢,谢谦, 北京大力浩然电工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至清时光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京0108民初20177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至清时光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周琪: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大力浩然电工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至清时光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周琪、李玢、谢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京0108民初201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至清时光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大力浩然电工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22 000元及利息(以822 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北京大力浩然电工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北京至清时光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 02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至清时光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此外,原告北京大力浩然电工技术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已在上诉期间内向本院提交了上诉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2017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改判为支持原审原告大力公司的全部原审诉讼请求,即被上诉人周琪、李玢、谢谦在各自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至清时光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