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景瑶,冯超,张思凯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容
张思凯:本院受理原告李景瑶、冯超诉被告张思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李景瑶、冯超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张思凯向李景瑶、冯超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计14万元;2.判令张思凯向李景瑶、冯超支付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张思凯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下午13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上地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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