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许永进,戴朝建, 温州元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龙港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戴朝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浙江省江山市凤林镇株树村杨家坂6号):本院受理原告许永进诉被告温州元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戴朝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工程量鉴定申请书、鉴定材料质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21年6月17日签订的《室内消防工程整改合同》;二、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计人民币96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LPR计算);三、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本案的公证费2000元、录像费1500元由被告承担;四、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四个月租金损失即66000元;五、依法判令被告戴朝建对被告温州元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申请鉴定事项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申请人交由被申请人负责施工的座落于龙港市泰安地下商业街C-1033C-1043室“龙港市阿曼达酒吧”(现为龙港市啊曼达咖啡馆)的消防整改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自本公告发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