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醴陵市春辉塑料厂,贾陈, 江阴市乾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贾陈、江阴市乾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醴陵市春辉塑料厂(普通合伙)与贾陈、江阴市乾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贾陈及江阴市乾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陈下落不明。现依法向贾陈及江阴市乾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