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新建,刘炜晨,王萍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9)湘0223执151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萍: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刘新建、异议人(案外人)刘炜晨与被执行人王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举证通知书、答辩状(空白)等。异议人的申请事项:请求将攸县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书(2019)湘0223执15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刘炜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7日。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