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彭春芳,彭铁石, 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彭春芳、彭铁石:本院受理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居住地址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彭春芳支付剩余租金216330.44元;2、判令被告彭春芳支付滞纳金557.92元(暂计至2021年12月20日),就全部剩余租金216330.44元,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从2021年12月21日计至实际支付日止;3、判令被告彭春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12000元;4、判令原告对车牌号为湘EHS582的奔驰轿车的拍卖、变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5、判令被告彭铁石对被告彭春芳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保全费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4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由审判员杨爱国独任审理,法官助理李赛花协助审理,书记员胡振洲担任记录。请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