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义军,吴芳,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1225民初120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义军、吴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与被告杨义军、吴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湘1225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杨义军、吴芳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归还所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借款本金23 601.62元及其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对被告杨义军、吴芳所有的提供抵押的即湘NCE152号马自达汽车一辆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元,由被告杨义军、吴芳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