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宇航,孙浩钦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3233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浩钦:本院对何宇航与孙浩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孙浩钦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宇航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71 800元。如果被告孙浩钦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260元、案件受理费1595元(原告何宇航均已预交),由被告孙浩钦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323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