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登勇,洪军成,第三人-李娜娇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洪军成,李娜娇:本院受理原告陈登勇与被告洪军成、第三人李娜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被告退还原告转让款12万元;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 3日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 西3-44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