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于博安,梁静,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于博安,梁静: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与梁静、于博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地址确认书等诉讼材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两被告给付原告截至2021年8月21日贷款本金315432.04元,利息(含罚息、复利)8864.6元及自2021年8月22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2.请求判令被告一就已办理抵押的北京市朝阳区双惠苑20号楼2层14单元202房屋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复兴路法庭第四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