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阎春亭,闫春青,闫二亭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遗嘱继承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闫二亭,闫春青:本院受理原告阎春亭与被告闫春青、被告闫二亭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4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红星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