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克俭,李克迎,齐秀芹,李泽源,孔宁宁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9民初4563号 |
案由 |
共有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克迎:本院对原告李克俭与被告李克迎、齐秀芹、李泽源、孔宁宁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9民初4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坐落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石门营新三区8号楼1单元301室上的相关权利由齐秀芹、李克迎共有,其中李克迎享有百分之二十五的份额,齐秀芹享有百分之七十五的份额;二、坐落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石门营新三区8号楼1单元202室上的相关权利由齐秀芹、李克迎共有,其中李克迎享有百分之二十五的份额,齐秀芹享有百分之七十五的份额;三、驳回李克俭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