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国敏,黄远超,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西区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国敏,黄远超: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西区支行与黄远超、吴国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地址确认书等诉讼材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西区支行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截至2021年5月26日贷款本金448742.31元,利息、罚息、复利17930.99元及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所支付的利息、罚息和复利;2.请求判令二被告就已办理抵押的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15号5层508号房屋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复兴路法庭第四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