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荣霞, 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43460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荣霞:本院对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43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胡荣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111.18元、账户管理费3600元,并支付逾期滞纳费(截至2019年8月30日的逾期滞纳费共计1000.01元;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滞纳费,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元、公告费260元,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胡荣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复兴路法庭第四十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