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章杰, 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4271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章杰:本院对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42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章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168.46元、利息2471.89元、账户管理费2610元及逾期滞纳费2209.87元,并支付逾期罚息(截至2019年3月25日的逾期罚息共计860.76元;自2019年3月26日起,按照《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轻松贷个人消费贷款合约书》及贷款条款的约定计算;如综合年利率超过24%,则按综合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元、公告费260元,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章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复兴路法庭第四十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