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陈思京,崔娜, 北京金冠方舟纸业物流有限公司廊坊市和兴胜纸业有限公司廊坊市帅达商贸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京0108民初32221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容
崔娜,陈思京,廊坊市和兴胜纸业有限公司:本院对北京金冠方舟纸业物流有限公司与廊坊市和兴胜纸业有限公司、陈思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32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廊坊市和兴胜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北京金冠方舟纸业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6 238.53元;二、被告廊坊市和兴胜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北京金冠方舟纸业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356238.53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三、被告陈思京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内容在1 000 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崔娜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内容在1 000 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廊坊市帅达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内容在1 000 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陈思京、崔娜、廊坊市帅达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廊坊市和兴胜纸业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七、驳回原告北京金冠方舟纸业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廊坊市和兴胜纸业有限公司、陈思京、崔娜、廊坊市帅达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44元(北京金冠方舟纸业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保全费2675元(北京金冠方舟纸业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均由廊坊市和兴胜纸业有限公司、陈思京、崔娜、廊坊市帅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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