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磊,李大志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大志(xxxxxxxxxxxxxxxxxx):原告张磊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2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经本院电话联系、司法专邮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均无法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