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安连伟,安燕华,第三人-安平,安连友,杜书锦,安连义,安燕荣,安连生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继承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连友(曾用名安连伟):本院受理杜书锦等与安连义等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申请对杜书锦和已故杜书锦丈夫安平(xxxxxxxxxxxxxxxxxx)共同所有的位于海淀区清河朱房路花园楼小区3号楼2单元204的房产,由杜书锦全部继承所有;2.杜书锦给予法院判决有继承份额的被告折价补偿;3.法院依据依法审查认定被告安连伟、安燕华无继承权;4.诉讼费由安燕荣、安燕华、安连生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 14时 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升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