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雍, 绿地集团北京京永置业有限公司 ,北京保兴利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合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彩星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天津合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雍与北京彩星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确认张雍与北京彩星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约合同》于2018年8月30日解除;2.北京彩星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返还张雍购房款1844 38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844 384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8年8月30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3.北京保兴利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在电商费8万元的资金及占用利息范围内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绿地集团北京京永置业有限公司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返还责任;5.天津合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二项诉讼请求中装修款部分479 439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返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A311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