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于涛,蒲保岩,刘燕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京0118民初4380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蒲保岩、刘燕:本院受理于涛与蒲保岩、刘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原告于涛对本院(2021)京0118民初4380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为:原告于涛与被告蒲保岩、刘燕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21年12月13日解除;2.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为:被告刘燕对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将依法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