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宇,杨宝成,杨志永,刘之军,温楚国,祝川江, 北京欣泰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宇,杨宝成,杨志永,刘之军,温楚国:本院受理祝川江与北京欣泰科技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六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7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该案后,通过电话、邮寄及直接送达方式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但均未有效送达。故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十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回龙观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