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崔全良, 联合融信(北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昌豫蔬菜种植有限公司 ,北京金典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东三旗家具销售中心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0)京0114民初9060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联合融信(北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北京金典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三旗家具销售中心、北京昌豫蔬菜种植有限公司、崔全良、联合融信(北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北京金典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就判决书提起上诉,本院已受理。北京金典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为:1.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9060号民事判决,改判为“北京东三旗家具销售中心返还北京金典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18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9.98‰为标准计算的利息;联合融信(北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昌豫蔬菜种植有限公司、崔全良对北京昌豫蔬菜种植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北京昌豫蔬菜种植有限公司返还北京金典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60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9.98‰为标准计算的利息;联合融信(北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东三旗家具销售中心、崔全良对北京昌豫蔬菜种植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