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华坤明,张辉德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京0112民初43805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辉德:本院受理原告华坤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京0112民初43805号),华坤明起诉:“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拆迁劳务费44300元及利息(利息以443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张家湾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