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慧兰,洪雁,洪伟,柏志强,第三人-洪辰曦,李燕兴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洪伟:本院受理原告赵慧兰、洪雁与被告洪伟、柏志强,第三人洪辰曦、李燕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判令二被告签订的《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无效;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多元解纷诉调对接中心第五法庭开庭。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