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杨亚君,张淑兰,第三人-,刘毅, 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容
张淑兰:本院受理原告杨亚君与被告张淑兰、第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杨亚君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张淑兰支付我违约金24万元(自2015年11月23日至2015年12月23日);2.判令张淑兰支付我违约金46万元(自2016年1月27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3.判令张淑兰将刘毅的户口迁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稻香园小区13号楼3层西门0303号的房屋;4.判令张淑兰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2-19法庭开庭审理。
刊登日期
2022-02-2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