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亚君,张淑兰,第三人-,刘毅, 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淑兰:本院受理原告杨亚君与被告张淑兰、第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杨亚君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张淑兰支付我违约金24万元(自2015年11月23日至2015年12月23日);2.判令张淑兰支付我违约金46万元(自2016年1月27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3.判令张淑兰将刘毅的户口迁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稻香园小区13号楼3层西门0303号的房屋;4.判令张淑兰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2-19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