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万磊,曹金龙,潘春利,王红梅, 哈尔滨至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哈尔滨至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曹金龙、潘春利、王红梅:本院受理原告万磊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被告曹金龙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就此作出裁定,现一并向你送达管辖异申请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