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风荣,夏鑫隆,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2民初32160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风荣:本院对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与夏鑫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2民初32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夏鑫隆偿还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44 000元,及尚欠的合同期内的利息43 050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夏鑫隆给付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844 000元为基数的,自2019年6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夏鑫隆给付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律师费38 248元;四、如夏鑫隆不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有权以夏鑫隆、赵风荣共有的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花园路东首111号假日丽景花园1号楼5-101抵押房屋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超出顺位在先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营业部的担保债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拍卖或变卖后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夏鑫隆继续清偿。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