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崔国栋,邵明,杨晓荣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容
邵明,杨晓荣:本院受理崔国栋与杨晓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崔国栋请求判令:1、请求判决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6万元。2、请求判决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24570元,暂计算至2021年5月21日,具体利息金额以被告实际支付之日为准(2019年1月22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合同月息2%的标准计算,210天利息为8400元,2019年8月21日至2021年5月21日按照LPR4倍的标准计算,21个月利息为1617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二点整在本院上地法庭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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