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全洲,杨轶辉,王权生,郭立军,陈燕殊,陈柏超,宋丽萍,蒋光福,赵春年,范永喜,韩冬,孙洪贵,胡晓勇,杜晓宁,第三人-,孙文东,王建华,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温德乙,刘明胜,于晓洋,王永珩,蔡虹,陈玉翀,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案号
(2017)京02民初266号
案由
普通合伙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宋丽萍:本院受理原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王全洲、杨轶辉、王权生、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郭立军、陈燕殊、温德乙、刘明胜、于晓洋、王永珩、蔡虹、陈柏超、宋丽萍、陈玉翀、蒋光福、赵春年、范永喜、韩冬、孙洪贵、胡晓勇、杜晓宁、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孙文东、王建华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案已依法审理终结。上诉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温德乙、刘明胜、于晓洋、王永珩、蔡虹、陈玉翀、范永喜、韩冬、杜晓宁就(2017)京02民初266号判决分别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十一份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刊登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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