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全洲,杨轶辉,王权生,郭立军,陈燕殊,陈柏超,宋丽萍,蒋光福,赵春年,范永喜,韩冬,孙洪贵,胡晓勇,杜晓宁,第三人-,孙文东,王建华,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温德乙,刘明胜,于晓洋,王永珩,蔡虹,陈玉翀,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17)京02民初266号 |
案由 |
普通合伙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丽萍:本院受理原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王全洲、杨轶辉、王权生、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郭立军、陈燕殊、温德乙、刘明胜、于晓洋、王永珩、蔡虹、陈柏超、宋丽萍、陈玉翀、蒋光福、赵春年、范永喜、韩冬、孙洪贵、胡晓勇、杜晓宁、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孙文东、王建华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案已依法审理终结。上诉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温德乙、刘明胜、于晓洋、王永珩、蔡虹、陈玉翀、范永喜、韩冬、杜晓宁就(2017)京02民初266号判决分别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十一份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