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仇术,深圳市案变科技有限公司,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 ,深圳市森讯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岸变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105民初7726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深圳市岸变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森讯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仇术与被告深圳市案变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森讯商贸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0105民初77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深圳市岸变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森讯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仇术货款4 665.02元并支付货款金额三倍的赔偿13 995.06元;二、驳回原告仇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 05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仇术承担783.5元,被告深圳市岸变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森讯商贸有限公司承担826.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