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学军,葛连林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葛连林:本院受理原告赵学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学军请求法院:1.判令你向其支付借款18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21年6月10日开始,以18万为基数,按照银行年利率24%计算,直至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等费用由你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十六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区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