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伟, 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京02民初1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伟:我院受理原告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伟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京02民初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暨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A座第1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