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正旺, 北京广源祥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正旺: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广源祥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被告中建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王正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广源祥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中建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北京广源祥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供暖费793211.09元,2009年5月20日至2018年9月20日的制冷费96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691132.76元;2、王正旺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中建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王正旺负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4-50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