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建华,张军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军: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建华诉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诉讼期间的交通费、误工费3000元;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020年10月22日至2021年2月11日期间转款283452元并自2021年2月12日起按农村同期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计付算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3、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复兴路法庭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