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倩倩,程雪莲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京0108民初13209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容
程雪莲:本院受理原告刘倩倩与被告程雪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13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程雪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倩倩支付货款54 950元及利息(以54 9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的标准,自2019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程雪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4元、公告费2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程雪莲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2-2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