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倩倩,程雪莲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1320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程雪莲:本院受理原告刘倩倩与被告程雪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13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程雪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倩倩支付货款54 950元及利息(以54 9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的标准,自2019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程雪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4元、公告费2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程雪莲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