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波,第三人-, 长沙永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长沙楚润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湖南长沙坪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湘0111民初763号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长沙永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了原告长沙楚润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诉湖南长沙坪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你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运费39460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湘0111民初76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