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丁明,胡炜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湘0104民初271号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炜: 本院受理原告丁明诉被告胡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湘0104民初271号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