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浯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翁华,何青兰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翁华、何青兰:本院受理原告浯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