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粟中银,王学军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人民法院
内容
王学军 本院受理原告粟中银诉被告王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粟中银请求本院依法判令1、被告王学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36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风险、举证责任告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8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刊登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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