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粟中银,王学军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学军 本院受理原告粟中银诉被告王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粟中银请求本院依法判令1、被告王学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36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风险、举证责任告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8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