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凌伟祥,李学, 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内容
凌伟祥、李学、郴州市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凌伟祥、李学、郴州市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凌伟祥、李学、郴州市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裁判文书互联网公布告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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