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岳伟民,丁怡华,第三人-梁婷,曾格,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邵阳供电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岳伟民: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邵阳供电分公司与被告你、丁怡华及第三人梁婷、曾格供电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补缴电费60028.04元。本院受理后,到你住所地直接送达不成功,向你邮寄送达法律文书被退回,通过司法送达服务平台协查找人功能查找到你其他的联系方式,但联系失败。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0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1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